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具体意见如下: 经审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并且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以及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本次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润辉 彭 龙 钟少先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