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峰医药: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9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该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同
意该利润分配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
项审计说明》,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监控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
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五、《董事会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
六、《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公司 2023 年董事、监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
兼顾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
案》之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担保事项目
的是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需求,确保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要,风险可控,
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023 年度
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独
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对此事项进行了充分关
注,经过认真审阅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我们尊重中兴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保留意见,同意公
司董事会对 2022 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并将高度重视、
支持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执行,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所提
及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少先 刘 亭 翟培懿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