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对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广州韵 洪广告有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广州韵洪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韵 洪”)的控股股东,应帮助并支持其做好主业的发展。公司 以自有资金为广州韵洪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广州韵洪的经营及财务管理 能够有效行使权利,提供财务资助资金的风险基本可控,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平春、朱德贞、刘海涛、徐莉萍 2017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