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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广传媒: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8-31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
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
控制、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独立运作,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
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
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
必要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高级管
理层必须保证文件、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的任期
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具有法
律、会计、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公司
监事会以及连续 180 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生效,应向监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
体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
件;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但
不应少于公司定期报告审议的次数。
    定期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
事的同意,已就召开监事会事宜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
期原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
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
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或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时;
    (五)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
权益受到损害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
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监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一名监事不
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的委托。
    监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其他机构)
应当予以撤换。
    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
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特殊
情况下,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议案等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当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特殊情况。
    监事会如果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议案的
草案须以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交全体
监事,监事按规定及时在一份或数份格式、内容相同的草案
上签署意见,并以上述方式送交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同意
的监事达到做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
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在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
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
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在会议
召开 5 日以前,以电子邮件、邮寄、传真或专人送达的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
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开始时提出
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依前述规定向其发出会议
通知。
    情况紧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
的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内容的第(一)、
(二)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
机构负责或组织安排与全体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
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两名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与会监
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
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
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
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投票表决的结果,宣布决
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
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七)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表决票、经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公告等,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 10 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
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
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
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
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
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
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
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
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构
成公司章程的附件,原《监事会议事规则》(2006 年)同时
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