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8-28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
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湖南电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
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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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其常设机构董
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处统筹日常
信息披露事务,在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协助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统筹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
息披露文件,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
求;
(二)负责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系,反馈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
见或要求,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
将应予披露的信息形成书面报告,复核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负责完成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
通过文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起草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
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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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二)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
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
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如下:
姓名:谭北京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河大桥东湖南金鹰影视文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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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4252080
传真:0731-84252096
电子信箱:dgcm@tik.com.cn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
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及相应披露文件
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
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定期报告
(一)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
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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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
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
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
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
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
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
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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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
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
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
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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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
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
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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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
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条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
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
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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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
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
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
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
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与资金管理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
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初稿。
(二)定期报告的审核
董事会秘书处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审核
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秘书处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三)定期报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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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工具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财务与资金管
理部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知会董事会秘书处并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自行决策或
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处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秘书处会同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核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按照《公司章程》及议事
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将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刊载于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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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
估,并在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中披露评估意见。公司董事应当了
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
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
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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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报告与本公司、本部门或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
信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处、财务与资金管理部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
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
或者董事长告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
交易商协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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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一)本制度所指的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4、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1、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未公开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4、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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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法接受国家审计
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确
保公司各项业务按照会计核算办法核算,会计数据真实、准确,会计信
息披露真实、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
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
人,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
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子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
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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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接待、陪同,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一)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实行书面文档与电子文档相结
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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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收
集、整理和保管信息披露文件的正式文本、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备查文
件;保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办理档案的查询
和调阅等,并根据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档案及时移交至公司档
案室。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相关罚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
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解除职务、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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