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月)2023-01-14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家电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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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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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五) 新媒体平台;
(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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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并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
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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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
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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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
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
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化运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
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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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员工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
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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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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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