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佳电: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ST 佳电 编号:2018-10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14 日 14:30 分。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18 年 11 月 13 日—2018 年 11 月 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18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公司 1 号楼 527 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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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
于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公告》及《章程修正案》。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代表股份 220,335,08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7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
代表股份 216,461,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85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股份 3,873,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7%;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23
人,所持股份 5,848,4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8%。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19,898,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5,4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45%;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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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19,898,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5,4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45%;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19,898,4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18%;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
表决情况:
同意 5,4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345%;
反对 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
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章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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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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