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19-02-2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
况后,我们认为: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
刘清勇先生、车东光先生、张井彬先生、聂传波先生、魏国栋先生、
王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
后,我们认为:
1、本次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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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
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应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提名董惠江先生、蔡昌先生、金惟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通过审阅聂传波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聂传波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聂传波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2、聂传波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3、经我们了解,聂传波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聂传波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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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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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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