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2-22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序号 条目 原《公司章程》内容 条目 修改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司的股份: 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 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2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方式; 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他方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3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情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注销。
4 第一百三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 五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向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投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券及上市方案;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等事项; 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的设置;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之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高级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度;
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案;
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方案;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所;
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事务所;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其他职权。 职权。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