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12-28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鉴于经审核确定的《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
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由 980 万股调整为 975
万股,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由为 153 人调整为 152 人,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82 万股调整为 877 万股,预留股数不变。
监事会认为:
1、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调整后的公司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象与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
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4.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条件的 152 名激励对象(不含预留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77 万股。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