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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20-11-11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清海先
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
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
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2、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形;
       3、同意增补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独立意见
       1、通过审阅刘进宝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刘进宝先生不存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刘进宝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有效;

       2、刘进宝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3、经我们了解,刘进宝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均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同意聘任刘进宝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
师。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