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12-15
证券代码:000922 证券简称:佳电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股数》的
核查意见
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
本 498,663,3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的相
关规定,自《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预留股份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发
生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事项,应对预留股份的授予价格及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经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价格由 4.3 元/
股调整为 3.52 元/股,授予数量由 98 万股调整为 117.6 万股。
监事会认为:
1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
数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及
股数。
二、关于《向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1、本次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
2、公司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
3、公司和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规定。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
日,以 3.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7.6
万股。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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