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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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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www.cninfo.com.cn)中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公司 1 号楼
527 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
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24 名,代表股份
274,436,9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6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51,445,3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1 人,代表股份 22,99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221 人,
代表股份 22,991,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2%,均为网络投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法人股股东的持
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
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
请的其他人士及本所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各议
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
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2-3,以特别决议案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议案 1 (其中:议案 2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1-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议案 1:审议《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2,672,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571%;反对股数 1,436,65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35%;弃权股数 327,78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1,227,1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257%;反对股数 1,436,65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86%;弃权股数
          327,786 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257%。

   议案 2: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延期履行》的议案

          关联股东哈电集团、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4,626,5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298%;反对股数 10,273,18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073%;弃权股数 310,786 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12,407,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660%;反对股数 10,273,18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23%;弃权股
          数 310,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7%。

   议案 3:审议《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72,716,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31%;反对股数 468,79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08%;弃权股数 1,251,60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1,271,2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173%;反对股数 468,79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0%;弃权股数
            1,251,606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的 中小 投资 者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的
            5.4437%。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