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3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
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在保障公
司正常经营运作及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
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
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两年内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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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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