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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佳电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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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
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
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1-02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公司 1 号楼
527 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及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3 人,代表股份数量 261,929,0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1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数量 249,104,4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5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股份数量 12,824,5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02%;出席本次会议持
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61 人,所持股份共计
42,702,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65%。

    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
授权委托书、参会人员身份证明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个人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就通过网络
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股东资格。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各议案均已通过。该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4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730%;反对 10,28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4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730%;反对 10,28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2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653%;反对 10,30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3,459,78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7666%;反对 6,267,9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30%;弃权
2,201,2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233,3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0.1670%;反对 6,267,9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782%;
弃权 2,201,2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548%。
    (5) 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90,3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910%;反对 10,238,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2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653%;反对 10,30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39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8655%;反对 10,306,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3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4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730%;反对 10,28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41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9123%;反对 10,286,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87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 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251,622,924 股,占出 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0653%;反对 10,306,0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396,5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8655%;反对 10,306,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134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1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