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2-01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出具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哈电股份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事前就该事项通知了我们,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
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与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就哈尔滨电气动力装备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宜签署《委托管理
协议》,有利于避免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
竞争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基
础上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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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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