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22-01-07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 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
考核目标,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4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和《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
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满足条件的 147 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526,000 股办理解除限售。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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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11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是基于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考
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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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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