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14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 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会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 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 公司 1 号楼 527 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 月 27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2 年 1 月 27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 人, 代表股份 246,682,3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678%。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44,227,88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7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股份 2,454,4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 东”)17 人,代表股份 27,455,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20%。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454,48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409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股东授权代表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参 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审 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 1:《回购注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46,54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48%;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319,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9%;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议案 2:《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46,54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48%;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319,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9%;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议案 3:《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46,546,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448%;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7,319,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39%;反对 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4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议案 4:《监事辞职及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46,246,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235%;反对 434,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同意 27,020,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140%;反对 434,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84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议案 5:《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1 增补曲哲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6,206,95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6,980,564 股。 5.2 增补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46,201,65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26,975,264 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史晴霞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