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8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我们
认为:
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
司利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清勇先生、姜清海先
生、刘汉成先生、曲哲先生、魏国栋先生、王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和教育背景等情况后,我们认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为: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
益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
形。
3、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应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董惠江先生、蔡昌
先生、金惟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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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