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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2-04-16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2-046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 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 2022 年 4 月 15 日 9:15
至投票结束时间 2022 年 4 月 15 日 15:00 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 2022 年 4 月 11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247 号公司 1 号楼 527 会
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 244,761,149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0.84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

股份 244,227,8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7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 533,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90%。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以外的股东)共 12 人,所持股份 25,534,7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614%。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00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2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33,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890%。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刘清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323,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97,2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286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清勇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姜清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姜清海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 选举刘汉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刘汉成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 选举曲哲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曲哲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 选举魏国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魏国栋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 选举王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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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王非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选举董惠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董惠江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 选举蔡昌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3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蔡昌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选举金惟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4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金惟伟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公司第九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1 选举肖坤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0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2,7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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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肖坤先生
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1 选举马春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5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33,0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035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马春海先
生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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