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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22-07-01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拟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

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及相

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

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未

达到《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

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50.8 万股。同时,一名激励

对象被上级主管单位调离至其他企业,因而丧失激励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其所

持有的已获授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4 万股,并调整回购价值为 3.28 元/

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以

3.28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6.2 万股限制性股

票,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