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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12-3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打造科技创新企业,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健全投资决
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
策、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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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
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总经理任评审小组组
长。公司投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料搜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具体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科技政策和重大科技发展方案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方案、重大技术引进或转让(许
可)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
科技系统考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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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检查或评估;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科研或科技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进行初审;
   (二)对外投资业务主管部门或科技研发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评
审小组;
   (三)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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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战略与科技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对接部门保存。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会议,无法实时完成会议记录的,董事会指定
对接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整理一份会议纪要并送各委员签字,会议
纪要由董事会指定对接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十九条     出席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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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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