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2023-01-13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 年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
考核目标,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2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激励计划》和《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中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
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为满足条件的 2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81,500 股办理解除限售。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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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惠江 蔡 昌 金惟伟
202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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