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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三、对《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
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议案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德顺先生,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韩书发先生、朱学新先生、
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董事会秘书肖树彬先生,财务负
责人冯丽萍女士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为称职
的高级管理人员。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宋
德顺先生,副总经理李云生先生、韩书发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
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董事会秘书肖树彬先生,财务负责人冯丽萍女士的考核结果
是公正的、客观的,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
       六、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
司环境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
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
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拟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
表如下意见:
    本次提案提交人资格、提交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推荐的第十届董事会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
备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我们对上述提案中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无异
议,同意将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杜海波                    楚金桥                  尚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