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8-2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是综合考虑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
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