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04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
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可行,公司发展战略要求,优化
公司产品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减少财务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为
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提请审议的《关于公司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相关议案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尚贤 武龙 周阳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