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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7-02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公告       编号:2021-05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0 号”文《关于核准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9,071,729.00 股(每
股面值 1 元)。2021 年 6 月 17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大信验字[2021]第 16-0000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
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9,071,729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990,999,995.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7,874,481.12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人民币 973,125,514.34 元。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存入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乡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2021 年 7 月 1 日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
行”)签订《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中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10701010100083303。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0 万吨高品质超细旦氨纶
纤维项目一期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中原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原
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可以随时到中原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原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
中原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中原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原银行,同时向公司、中原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原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原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