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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03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2-00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为:2022年3月2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3月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3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新乡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新区
办公楼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邵长金先生
     ( 六 )股 东 出 席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场 和 网 络 投票 的 股 东 99 人 , 代 表 股 份
617,654,8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1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
表股份 612,568,38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76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 人,
代表股份 5,086,4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6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5,563,44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
表股份 476,9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人,代
表股份 5,086,4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68%。
       (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5,092,1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51%;反对 2,560,8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46%;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00,7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9373%;反对 2,560,8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304%;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24%。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二)审议《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方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557,5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11%;反对 2,559,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12%;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73,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422%;反对 2,559,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023%;弃权
3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54%。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
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鲁鸿贵、周耀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