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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19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2-01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7 日收到控股
 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书面提交的《关于提
 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一项临时提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提案具体内容为: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公司实际
 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需。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二)要约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进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或者注销。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事会会议决议。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程序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白鹭集团持有公司 30.17%的股份,符合提出新增临时
 提案的条件,提议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