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2)第 4-28 号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 周耀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 验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 2.2022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的公告》,补充披露了增加的临时议案。 -2- 经核查,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团”)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 议一项临时提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白鹭集团提交临时提案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白鹭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份的 30.17%,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所提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增加临时议案的内容外,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 9 点 30 分在新乡 市红旗区新长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公司新区办公楼 507 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 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二十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4 人,代表股份 623,313,99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9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12,091,41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1.73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11,222,5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7651%。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 会议。 经现场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刊登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4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审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7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2021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5,883,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80%; 反对 6,628,4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34%;弃权 801,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2,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930%;反对 6,628,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0634%;弃 权 80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1436%。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998%;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906%;弃 -4-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998%;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906%;弃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53,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13%; 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5%;弃权 50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62,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998%;反对 6,653,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2906%;弃 权 5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097%。 -5-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5,955,8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195%; 反对 7,261,9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51%;弃权 96,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4,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4346%;反对 7,261,9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7082%;弃 权 9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72%。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审议《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6,144,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98%; 反对 6,69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38%;弃权 47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53,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151%;反对 6,693,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408%;弃 权 47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2441%。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6- 7. 审议《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618,017,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02%; 反对 5,109,1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197%;弃权 187,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925,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013%;反对 5,109,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5253%;弃 权 18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734%。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时采 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逐项表决。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两种方式,一是股票交易系统投票;二是互联网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7- 3、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进行了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王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