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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3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要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要重诚信、守底线、讲规范、
负责任、有担当,构建真诚信赖、健康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个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发现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时,应予及时清除。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
方案时,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时,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需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合理安排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股东大会公告后至会议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
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公司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 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网址变
更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应当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
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
在召开前发布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现场召开的可
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
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并做好投资者会前提问征集工作,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均不能出席的公司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节 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它违法
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针对公司的调研前,应当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
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董事会秘书和
参加调研的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其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牵头组织对其相关内容予以核
实。若其中包含不准确资料,而该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内幕信息,公司
应通知分析师予以改正;若公司认为该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
内幕信息,应视情况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纠正报告;对于误解了公司提供信
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该分析师立即更正,并发布澄清公
告;若该分析报告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应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投资者到公司本部、生产单位或项目所
在地进行实地参观调研,协助投资者准确理解公司信息。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
安排活动过程,同时做好未公开重大事件信息的管理。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
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第三十条 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应保持畅通,咨
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由专人接听,态度认真友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
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
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予以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投资者提出的诉求,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回应、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等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它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按职责要求落实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人员支持,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
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视情况组织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以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 形成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
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