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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
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预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
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分析论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该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贤                    周阳敏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