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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做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 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1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
金占用风险。
    二、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确认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三、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就本议案事项事先审阅并认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该所自聘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保持独立
性,并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董事会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履行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德顺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
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朱胜涛先生、肖树彬先生、冯丽萍女士、谢跃亭先生、
付玉霞女士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均为称职的高
级管理人员。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考核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
人员宋德顺先生、朱学新先生、季玉栋先生、张家启先生、姚永鑫先生、陈西安先生、
朱胜涛先生、肖树彬先生、冯丽萍女士、谢跃亭先生、付玉霞女士的考核结果是公正的、
客观的,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考核结果。
    六、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形成了以公
司环境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传递控
制制度、内部审计控制制度为基础的、完整严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上述建立健
全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
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八、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相关审批程序,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未来择机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
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期限为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事项,并同意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相
关事宜。
    九、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芦
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我们审阅了芦伟先生的相关资料,认为芦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职
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限制或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提名、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上述高级管理
人员的相关决议。
    十、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
资信状况,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开展日常业务提供相关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规划,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楚金桥                     赵静                  武龙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