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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乡化纤: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0号)核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乡化纤”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不超过377,296,814股,发行价格为不低于每股4.21元。截至2021年6月
10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9,071,729股,
实际发行价格每股4.74元,募集资金总额99,1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
审验费、律师费、发行登记费等发行费用(含税金额)1,893.24万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06.76万元。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乡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平安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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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协、杨惠元

   项目联系人:杨惠元、任中禹

   联系电话:010-56800160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49

   注册资本:1,466,727,778元

   注册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

   主要办公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邵长金

   实际控制人:新乡市财政局

   联系人:童心

   联系电话:0373-397896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于
2023年4月2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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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证券作为新乡化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新乡化纤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
 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平安证券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
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
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或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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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
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
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阅及
事后及时审阅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
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
乡化纤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新乡
化纤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
续、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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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义务已履行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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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   协                杨惠元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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