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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能源:公司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2019-03-30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在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定本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条    东方能源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财务总

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单位成员包括财务部、政法部、审计部等部门

经理及相关人员。领导小组常设机构设在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

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公司财务部、资本部、政法部、审

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

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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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集团、集团

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

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财务部、政法部、审计部应加强对

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

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

报告。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在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

财务公司的月报,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

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东方能源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

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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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四)东方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

额的比例超过 30%;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九)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十)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十一)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二)其他可能对东方能源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

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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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

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

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

散和蔓延,包括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向人民银行申

请再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等措施,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国家

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东方能源资金的安全性、流动

性不受影响。

    第八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

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

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

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

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九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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