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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
立、客观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
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护,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
理回归。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中的一项或
多项,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因
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云锡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云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主要是为解决其生
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云锡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执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8 年度财务
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续聘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郑家驹      谢云山     邵卫锋    尹晓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