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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等媒体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 15:00 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 121 号
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贵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杨
奕敏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767,677,765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6.0024%。其中,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8,598,49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5.458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079,27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544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679,499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0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
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云锡贸易(上海)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共四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
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晓东




                                                   杨杰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