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12-2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婷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9年12
月11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19
年12月12日和2019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15:00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
121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
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汤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899,727,48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80%。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57,485,16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25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1
股东共 4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2,242,3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8.6427% ;中 小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45 名 , 代表 有表 决权 股份 数 为
142,718,62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1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购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 9.76%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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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 婷
汤昕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