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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0-02-0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
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刘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0年1月
13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0

年1月14日和2020年1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2月3日15:00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121

号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一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
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汤发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6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809,013,35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7,485,16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25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2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528,1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9%;
中小股东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004,49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15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审议七项议案,即《云南锡业股份
有限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

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云南
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并继续履行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套期保值计划》《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资产
投资计划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
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进行了累积
投票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刘 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