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5-0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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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4月
13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2
年4月15日、2022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6日15:00在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
公楼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程睿涵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主持,
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5,676,49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0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6,529,766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4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1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146,7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4%;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236,724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经营预算方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云南
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为子(孙)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云南
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共九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
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汤昕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