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6-0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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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5月
20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分别于2022
年5月21日、2022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6日15:00在昆明市民航路471号云锡办
公楼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程睿涵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主持,
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48,770,21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6,581,266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476%;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188,9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82%;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330,448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八届
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汤昕颖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