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业股份: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6-07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公司2022年6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
简称“《独董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董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由在有色金属、管理、财务、法律等领域富有经验的专业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各项董事职责。担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备《独董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及《公司章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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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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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
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已在五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
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相关公告。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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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
职,在离职生效之前,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
(四)出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独董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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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八条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第十八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绩效薪酬、审计、战略与投资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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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明确、清楚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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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
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
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制作工作笔录。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及述职要求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以及《云南锡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每年的
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
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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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
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
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
时,财务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以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
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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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
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
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外”“低于”“高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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