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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3-02-0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1月
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分别于2023年1月12日和2023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
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于2023年2月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3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
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49,550,29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19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6,640,666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1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2,909,62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81%;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3,110,527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
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及与关联方签订并继续履行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部分商业银行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监事
会股东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刘书含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