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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3-04-2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 市西山 区西园 路 126 号“融 城优郡 ”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施浩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3月
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
分别于2023年4月3日、2023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
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15:00在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71号
云锡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
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刘路坷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58,335,54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3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6,640,766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1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82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31,694,7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9%;中小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1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1,895,78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014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云南锡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经营预算方案》《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云
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
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吴红星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以上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

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冯   楠




                                                        施   浩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