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9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8-070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赵文通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206,807,1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6.9129%。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02,131,16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45.85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4,675,997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060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4,890,363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093%。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资产置换及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公司拟签署《资产置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3.00 关于公司拟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或认可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
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711,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539%;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5%;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794,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0497%;反对 89,8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8378%;弃权 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