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01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2019 年 1 月
10 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 300 万
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2014 年 7 月 17 日、2014 年 9 月 26
日、2015 年 2 月 4 日、2016 年 12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
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
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
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银星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要
求由上述四公司在 1,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
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4-041 号公告;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
2014-047 号公告;2014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4-055 号公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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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4 日,公司 2015-005 号公告;2016 年 12 月 7 日,2016-089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
52-5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和另
外宁夏籍三家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
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2014 年 7 月,公司收到了该院
(2014)云执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等四家公司提出的执
行异议。
2014 年 7 月 15 日,上述四家公司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2014 年 8 月 27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
行了执行复议申请听证。2014 年 9 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
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扣划了本公司银行
存款 1000 万元。
2014 年 12 月 4 日,四家被追加的执行人联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再次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8
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驳回申请复议人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
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5 年 7 月,公司及其他宁夏籍股东不服该裁定,聘请律师并
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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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听证会后,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下达了(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执行裁定,
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公司联合其他 3 家宁夏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到岳阳中院申请
启动重审程序。2017 年 8 月 15 日岳阳中院下达了(2017)湘 06 执复
26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
字第 23 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17 年 11 月中旬,公司联合其他 3 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申请启动重审程序,2018 年 3 月 13 日进行了听证,2018 年 5 月 27
日法院下达了(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 4
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2018 年 8 月 23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 06
执复 5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夏银星
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复议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 年 9 月 7 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
夏银星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018 年 9 月 21 日 4 家公司联合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
异议书和上诉状。2018 年 11 月 26 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
(2018)湘 06 民终 296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
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9 年 1 月 10 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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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 300 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
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
件共 11 起,涉及金额 1627.87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 2019 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7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 23 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 1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 130 号《湖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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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 执复 26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 0603 执异
10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执复 50 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03 民初
587 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 06 民终 2968
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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