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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12-15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
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关于拟聘任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经核查,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报告

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 2020 年
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华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时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聘任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 立董事 :李耀忠 、张文君 、陈曦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