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0)第379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
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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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定 召 开 , 召 开 本 次 大 会 的 通 知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提名杨赫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议案 2、关于拟聘任202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分别详见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
15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三次董
事会、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
滨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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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0年12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共 1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201,916,8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45.803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
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12,200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0.00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 公司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和 互联 网投 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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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0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3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201,92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63%。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票的99.99%获得通过;杨赫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
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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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 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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