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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8届9次)2021-07-1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
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本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安全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闫青虎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
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
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
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4、预计安全总监 2021 年度薪酬是按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和经济责
任制等确定,不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我们同意聘任闫青虎先生为公司安全总监。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