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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1-18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04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充分利用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
司”)的平台,拓展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资金运营成本,公司拟与
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贰
年,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存贷款、结算、综合
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
    (二)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
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4
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滨、
李峰、唐微、白轶明、朱国胜予以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耀宇
    注册资本: 300000 万元
    住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 6 号汇通天地 A 塔栋
/单元 14 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0592862E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88H242010001
    成立日期: 2014 年 1 月 23 日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70
     大冶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0


    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
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
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
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
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
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
资租赁,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
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是中
国有色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为公司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照和
业务资质齐备,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处于良好状态,相关交易可正常
履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12
亿元,存放同业款项 33.82 亿元;2021 年实现利息收入 3.20 亿元,
实现利润总额 1.47 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 1.12 亿元。
    资产总额 1,096,412.67 万元,净资产 319,638.09 万元,营业总
收入 32,006.62 万元,净利润 11,171.15 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
于存贷款、结算、结售汇、综合授信服务及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
服务业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冶金路 119 号
       乙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 6 号汇通天地 A 塔
栋/单元 14 层
   (二)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1.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
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
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
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使用需求时,
应按照操作流程在甲方账户金额范围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如无正当
理由,乙方未能在自收到甲方资金使用需求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足额
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经甲方催告仍未提供,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
可按照法律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
销。
       2.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
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乙方提供的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
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合理的支付需求。甲方应保证自身
联入乙方资金结算网络的终端系统的安全及通讯线路的安全可靠,甲
方因自身安全问题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在乙方对
资金结算网络进行维护和升级时应给予必要配合,接受并认可系统功
能升级,以及系统与登记、托管、结算平台等其他外部平台连接方式
改变导致的新的操作方式。
    (4)在符合乙方相关查询和统计规则及手续流程的条件下,乙方
根据甲方合理要求,依其业务权限配合甲方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实时
查询和统计。
    3. 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
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办理包
括但不限于:本外币贷款、对外担保、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融资租
赁、应收账款保理、保函等资金融通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的优惠的贷款利率,应等
于或低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期在乙方同类
贷款的利率,并等于或低于甲方同期在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以
较低者为准。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 结售汇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
即期结售汇服务,可开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
期结售汇业务。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优惠的即期结售汇
业务点差,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价与乙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平盘汇
价的点差应等于或优于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同
期在乙方同等金额同类业务的汇价点差,同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汇
价应等于或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同类业务所公布
的汇率牌价。
    5.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
他金融服务,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相关指示及要求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
思表示,甲方对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
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具体服务协议。
    (2)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
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
且将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就同类
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或乙方向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集
团成员单位同期提供同等金额同等条件下同类金融服务的费用,以较
低者为准。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与乙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
项目另行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
/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
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1.存款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
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大写:伍亿元整)。
    2.信贷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日信贷业务最高余额(含应计
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大写:伍亿元整)。
    3.结算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
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 5 项“其他金融服务”的
约定来执行。
    (四)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承诺
    1.1 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按法律法
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提
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
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
责任。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给予积极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配合
乙方做好存贷款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信贷业务调查、评审工
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
    1.2 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
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
流反馈。
    1.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甲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乙方。
    1.4.在安全、高效且不高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的前提下,甲方将乙
方有资质经营的金融服务项目交由乙方办理。
    2.乙方的承诺
    2.1 乙方承诺勤勉尽责,审慎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金融服务工作;
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2.2 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均不逊
于其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集团其他单位提供同期同种类
金融服务的条件,亦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可向甲方提供同期
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2.3 乙方将根据甲方受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提供所必需的相关
法律文件、协议、政府批文、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并保证其所提供
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4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经营
风险等事项;
    (3)乙方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情形;
    (5)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的规定;
    (6)乙方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
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7)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
    2.5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不承担实质性审核责任,不对甲方提交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证。若甲方未按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向乙方提交文件、材料和信
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6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市场客观因素或因甲方未按法律法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文件及乙方制度文件等要求进行
操作,导致业务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7 如因通讯或系统发生故障、不可抗力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其
他原因导致甲方相关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乙方将通过乙方指定网站发
出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声明并保证:

    3.1 甲乙双方为依据该方设立所在地法律合法组建或设立的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自

成立后一直有效存续至今。

    3.2 甲方拥有签署、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各项文

件的权利和授权,并为此采取了全部必需的行动。乙方已获得为签署

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政府批准以及法定代表人或

内部授权。

    3.3 乙方所持有的《金融许可证》经合法取得并持续有效。

    3.4 在符合法律规定、监管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规范存款

账户和资金划拨管理流程,保障甲方资金存放和划拨安全合规,有义

务保证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3.5 乙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负

债比例指标。

    3.6 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且可

以被强制执行的。甲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文

件,与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章程或其他内部组织性文件

的任何规定并不冲突,同时与适用于其或其任何资产的判决、裁决或
其为签署一方的任何协议约定亦无任何抵触,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益。

       3.7 甲乙双方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人员,均

己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任职资格。
       (五)协议的期限、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各
自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有效期贰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
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
力。
       五、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情况
       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的控制风险。财务公司
及其业务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机关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
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为公司提供
相关金融服务。财务公司与公司进行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
务,协议的执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构成影响。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财务公司累计发
生贷款 0 亿元,贷款余额为 0 亿元,公司支付给财务公司的利息为 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存款余额为
23,275.41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无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将《关于与有
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议内容合规合法、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金融服务协
议,不会对公司 2023 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损害影响,也未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前已将该事项提交我们
事前审核,且关联董事在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上已回避表决,审
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8 日